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1396号
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肖坝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616005404。
法定代表人:李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青龙街道云江大道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116323118。
法定代表人:彭小耕,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任正勇,男,1983年9月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黄石建设有限公司、任正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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