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

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23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镇高亭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王永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渎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1号金融科技大厦A座二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KEVINKELINWAN(万克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9)湘10民终4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
2020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0年7月8日轮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发现有证券、金融理财等财产。2020年7月6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永兴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20日委托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查到***(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本院已于2020年8月31日委托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具体财产线索。
2020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803.333902万元,尚有803.333902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郴州新高建筑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学功
审判员  李文斌
审判员  熊 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国会
书记员李艳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