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大洋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大洋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缪友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终3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大洋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小区23-12幢80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次,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上诉人温州市大洋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7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大洋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通知,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大洋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