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民初1345号
原告: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香格里拉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谢富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子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殷丽娜
书记员龚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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