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执432号
被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浩,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杞光晶,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刘翠,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江海英,女,194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一号香格里拉城市花园40栋60号。
临时负责人:刘云,该公司股东。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4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谢浩、杞光晶、刘翠、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浩、杞光晶、刘翠、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浩、杞光晶、刘翠、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