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民初779号
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武当国际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64112U。
法定代表人:周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枫,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风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068279823。
被告: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一号香格里拉城市花园40栋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846892XX。
法定代表人:谢富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海英,女,194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黎湘雄,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李桂萍,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海英、黎湘雄、李桂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因被告拖欠借款本金4523599.31元及利息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海英、黎湘雄、李桂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江海英准确的公民身份号码、经常居住地详细地址,致使被告江海英身份信息不明。原告起诉被告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34元退还给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旗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柳艺鑫
书 记 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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