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50001503D。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香格里拉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8846892XX。
临时负责人:刘云,该公司股东。
原审被告:刘云,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
原审被告:江海英,女,194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云、江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4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向**、***送达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书面通知二人交纳上诉费,并告知交费期限以及期满未预交的法律后果。**、***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杜 语
审判员 宋志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卢月华
书记员李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