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执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杞光晶,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江海英,女,194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香格里拉城市花园****。
负责人:刘云,该公司股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杞光晶、**、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04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杞光晶、**、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杞光晶、**、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2544元,执行费41700元,鉴定费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杞光晶、**、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杞光晶、**、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杞光晶、**、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杞光晶、**、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有查封有抵押,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但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杞光晶、**、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他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杞光晶、**、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杞光晶、**、江海英、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红奎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