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21执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一号香格里拉城市花园**栋**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6892-X。
法定代表人:谢富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魏平(另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魏平的经济损失332605.32元。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6月12日,第三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承诺:同意从公司承建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镇田龙村二组异地扶贫安置点场平工程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魏平赔偿款230000元。本院认为,第三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代被执行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0000元的赔偿义务,维护了申请执行人**、魏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属于债务加入,其承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第三人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镇田龙村二组异地扶贫安置点场平工程款2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言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