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21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香格里拉城市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8846892-X。
法定代表人:谢富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32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927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言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