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2578号
原告:上海东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上海东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东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绿化工程及养护项目款154.310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被告签订《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厂区景观工程施工及养护,工程量按实结算。原告按照要求按时完成该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并进行了2年的养护管理工作。被告应支付工程款554.3106万元,被告于2013年-2015年只支付了400万元,余款154.3106万元尚未支付,遂涉讼。
经本院查明,2019年9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3破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沪03破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现原告上海东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东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