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51民初8300号
原告:上海东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善会。
原告上海东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3月15日,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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