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66月12月7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家边区小区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066707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