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段天云、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3民终21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段天云,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现租住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丽,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李家边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六堰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瞿家巷**
负责人:兰斌,该单位书记。
上诉人段天云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林建筑公司)、被上诉人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六堰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张湾区六堰居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天云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鄂030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段天云一审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明林建筑公司、张湾区六堰居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湾区六堰居委会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征求意见书》中业主签名不真实,不具有合法性。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在未取得业主同意水改方案和水改费用预算的前提下,强制切断供水管道和推行“一户一表一卡”改造,侵害了段天云的财产所有权。明林建筑公司与张湾区六堰居委会恶意串通,依据无效的《施工合同》强行切断段天云供水管道,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湾区六堰居委会明知十堰睦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睦邻物业公司)服务低劣,不顾天沐园小区广大业主的反对,违法委托其再次进驻天沐园小区,进一步损害天沐园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二、一审判决错误适用无因管理,否定张湾区六堰居委会侵权行为违法,明显不当。
明林建筑公司、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段天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明林建筑公司、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强行切断段天云原供水管道行为违法;2、判令明林建筑公司、张湾区六堰居委会立即停止实施的停水损害,恢复原供水设施正常运行;;3、判令明林建筑公司、张湾区六堰居委会赔偿段天云停水期间租房居住所支出的租金损失从2017年3月4日至恢复正常供水之日止,按每月1500元计算);4、判令明林建筑公司、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公开赔礼道歉;5、判令明林建筑公司、张湾区六堰居委会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6、判令明林建筑公司、张湾区六堰居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十堰骄龙置业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张湾区黄石路14号开发建设了天沐园小区,该小区商品房住宅共有248套,建成后先后出售,段天云即为此小区的业主之一。在天沐园小区建设开发过程中,十堰骄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现改制为盛家源食品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天沐园小区的供水由十堰市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的供水管线转供,水费按供水部门的水价每吨增加0.18元。天沐园小区的供水方式是一户一表的旧模式,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最初由睦邻物业公司承揽。后因部分业主拖欠水费等费用,睦邻物业公司采取停水的方式进行催要,使部分业主与睦邻物业公司的矛盾激化,后天沐园小区与睦邻物业公司于2015年3月左右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天沐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并未改善,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也将其印章上交政府有关部门,小区部分业主遂多次到市、区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张湾区六堰居委会遂被要求对天沐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和居民生活及时协调处理。2016年4月25日,张湾区六堰居委会与睦邻物业公司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经张湾区六堰居委会与天沐园小区部分业主代表研究决定,暂委托睦邻物业公司为天沐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签订正式协议。后仍然因部分业主与睦邻物业公司存在矛盾等原因,少数业主仍不交纳水费等费用,睦邻物业公司对天沐园小区停水,最长一次达20余天,致使天沐园小区业主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16年11月4日,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在天沐园小区张贴公告,主要内容为:因部分业主拖欠水费,导致天沐园小区自2016年10月27日停水至今,2016年11月6日9时将召开天沐园小区全体业主大会,讨论小区改水等事宜。经大会投票,结果为:业主总数248户,参加投票户数161户,同意进行改水148户(占92%)。2016年11月23日左右,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又对天沐园小区业主209户进行了调查,主要内容有:是否同意改水、是否同意委托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其中22户不同意水改或要求改为直供水,36户不同意委托张湾区六堰居委会进行水改。
张湾区六堰居委会根据以上调查的结果,决定对天沐园小区实行“一户一表一卡”的生活用水管理机制,对给水管网进行改造。2016年12月15日,张湾区六堰居委会与湖北恒泰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委托对天沐园小区给水管网改造项目进行招投标。2016年12月16日,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张贴《公告(一)》,主要内容为:根据广大业主的要求,将实行“一户一表一卡”的生活用水管理机制,对天沐园小区给水管网改造。2016年12月20日,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张贴《公告(二)》,主要内容为:对包括明林建筑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在2016年12月21日下午进行给水管网改造工程招投标。2016年12月21日,明林建筑公司以637000元的价款中标。2016年12月24日,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张贴《公告(三)》,主要内容为:给水管网改造通过招投标,由明林建筑公司以637000元中标价中标,确定开工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两卫一厨2600元/户、一卫一厨2400元/户、复式房2600元/户。2016年12月26日,张湾区六堰居委会与明林建筑公司签订《天沐园小区给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明林建筑公司即开始施工。截止到2017年3月30日,给水管网改造基本完成,大部分业主已交纳了改造费用,并按“一户一表一卡”方式享用生活用水。
2017年4月18日,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张贴《公告(五)》,主要内容为,经过100天的时间,天沐园小区给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工程基本完成,还有9户因无法联系或长期房屋空置,没有进行室内施工。希望业主及时完善改水手续和缴费手续,确保正常供水。同日,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在段天云所有的202号房屋张贴《告知书》,告知其于2017年4月26日前与施工方联系,进行室内施工,确保正常供水。但段天云的室内施工至今未进行,其本人亦未交纳管网改造费,至今家中无水可用。现段天云认为明林建筑公司、张湾区六堰居委会的水改行为违法,侵害了其权益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天沐园小区因物业管理不善,少数业主拖欠水费,导致整个小区时常停水,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法解决后引发部分业主投诉。张湾区六堰居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此行为不管是目的还是方式并不存在过错,相反应当认定是一种对天沐园小区业主正常生活有益无害的无因管理行为。天沐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张湾区六堰居委会召集天沐园小区的业主进行投票表决后,在2/3以上的业主表示同意进行给水管网改造,并同意委托张湾区六堰居委会进行给水管网改造,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张湾区六堰居委会代表天沐园小区全体业主,进行给水管网改造,法律依据充分。段天云是天沐园小区的业主之一,在涉及天沐园小区全体业主物业运行和管理的公共事务时,应当以业主之一的身份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段天云不同意上述委托授权和给水管网改造方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方案申请撤销,否则给水管网改造方案对段天云具有约束力。明林建筑公司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通过招投标承揽水改工程后,按施工合同对天沐园小区的给水管网改造进行施工,其水改行为是履行合同的合法行为;张湾区六堰居委会接受天沐园小区业主的合法委托进行水改实施工作,没有违法性;因此段天云要求确认张湾区六堰居委会、明林建筑公司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理由不充分,且于法无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段天云对湖北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六堰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段天云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
依据段天云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张湾区六堰居委会组织、明林建筑公司对天沐园小区水管网实施改造是否侵害了段天云的民事权益?段天云的一审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段天云居住的天沐园小区因部分业主拖欠水费等费用,造成整个小区无法正常运行。在天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均无力解决的情况下,张湾区六堰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示,组织天沐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就水管网改造征得2/3以上业主同意,并委托张湾区六堰居委会组织进行水管网改造,因此,张湾区六堰居委会组织对天沐园小区水管网改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段天云作为天沐园小区业主之一,在没有依法提起撤销水管网改造方案的情况下,水管网改造方案对其具有约束力。段天云的房屋现未接通供水,因其自己拒绝配合水管网改造的实施而导致,引发的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明林建筑公司是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通过合法的招投标承揽了天沐园小区水管网改造工程,其主观也没有侵害段天云民事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故段天云上诉提出张湾区六堰居委会、明林建筑公司对天沐园小区水管网改造侵害其利益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理由不充分,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段天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段天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化 钢
审判员 肖建军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 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