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4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江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市鸿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宁新镇文新村。
法定代表人:余发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梅州市威华速生林有限公司与梅州市鸿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合作造林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2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梅州市鸿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及证券登记,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证券的登记信息;本院在梅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梅州市鸿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梅州市鸿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梅州市鸿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8)粤14执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梅州市鸿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兴宁市坭陂镇、新圩镇、永和镇、水口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林权证号分别为:兴府***(2003)第000004至000011号;兴府***(2005)第017001至017018号;兴府***(2005)第016601号】。据兴宁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介绍,上述林地的合作造林林木在本院第一期强制执行砍伐后无人管理,成了荒废次生林失去经济价值,无法再次强制执行。本院目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梅州市鸿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梅州市鸿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
审判员*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