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自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3687号
原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5365T。
法定代表人:林从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峰,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自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8号上海城市公寓10幢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3163XL。
法定代表人:万贤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锐,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自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4元,由原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宏
审 判 员 怀   红
人民陪审员 靳 玉 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