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立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韵徽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立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韵徽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1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韵徽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河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154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立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与休宁路交口自由舱公寓2014室,组织机构代码5649608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上诉人合肥韵徽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韵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立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立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