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386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深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67。
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汪潦路**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0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4日生效的(2018)皖011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以83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9年6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198元、执行费10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以83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9年6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198元、执行费107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