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林邦门业有限公司

合肥林邦门业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81执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林邦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五星工业园区腾飞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142T8K。
法定代表人:*中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耀能,男,1969年8月出生,住肥东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81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耀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肥林邦门业有限公司承揽费113154元及自2016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780元;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温耀能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传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尚未结算的工程款13万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温耀能、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金额为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合肥林邦门业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温耀能、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温耀能、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合肥林邦门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