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3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317号4幢(具体编号:2幢一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654701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富盛镇倪家娄村,组织机构代码:1459671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56333.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