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路317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市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三塘北苑白石巷28号330室。
法定代表人邵静,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知)裁字第1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815.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76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市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58582.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市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名下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