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钟催字第51号
申请人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菊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8月生,该公司员工,住常州市钟楼区金色新城46幢乙单元1002室。
申报人江阴市文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发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1月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卧龙村河头上5号。
申请人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4912607,金额为40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9日,出票人为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常州延陵支行,收款人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月9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阴市文伟铝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承国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