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青山民催字第00030号
申请人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鸿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夏炳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叶,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8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4年7月30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汉口银行青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153409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全称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全称为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6日、付款行全称为汉口银行青山支行)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付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