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商初字第534号
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武进经济开发区鸿运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开发区南山二期绿园北路以东春苑中路以南C-3-1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河川翻板闸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3043元,由原告常州瑞阳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