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2执519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并冻结被执行人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账户,然上述账户内未有余额可供执行;查得被执行人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勇普通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并予以限制出境。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何焕挺 审 判 员 金 慧
法官助理 胡 德 书 记 员 胡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