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民终2156号
上诉人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41元(已减半),二审案件受理费9510元,减半收取4755元,均由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辅军
审判员 杨 芳
审判员 侯著韬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