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山雄实业有限公司

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某某山雄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恢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2535462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230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68863G,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60号中大御城***10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雄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9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山雄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964000,申请执行费120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核,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509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君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