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45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泷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泷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皖1302民初45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昆山泷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永
书记员 单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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