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华瑞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548号之一
原告: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保税区西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元清,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纯,该公司职工。
被告:宿州华瑞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拱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颛孙宗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华瑞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丽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