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西电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水韵川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民初8668号
原告:陕西水韵川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GXX。
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天平,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西电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0D。
法定代表人:陈启峰,总经理。
原告陕西水韵川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被告广东西电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陕西水韵川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所签订《柴油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拒绝履行合同违约金186000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62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558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柴油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柴油发电机组,合同价款6200000元,并对设备技术参数、安装标准、货物验收、交货方式及付款流程进行明确。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如乙方无法按时交货,每逾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以货款总额百分之三为限)”。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约支付了10%的货款620000元。后由于疫情及被告的一台发动机(编号K162060068)的柴油发电机组出现档机问题,存在质量隐患。另外双方就柴油机组外壳箱体商议等原因,双方实际上协商一致推后了交货时间。后原告在实际交货时间前备齐2170000元货款提货时,被告却提出变更原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即将发货款付至合同总额的80%,即4960000元。原告再三请求被告依法履行合同,但被告予以拒绝,其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到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柴油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明确约定“第十一条:合同纠纷的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对于诉讼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以此确定本案管辖权。原告陕西水韵川网络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其营业场所为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凤凰五路北1号厂区XX号车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小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