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澜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网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8815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网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3号楼4单元3B。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 莉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