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7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锦纺街西侧、崔公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郑传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荣祥,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钟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车武波,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车武波,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车武波、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7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德州市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400元,德州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车武波、李娜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10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车武波、李娜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互联网银行,除了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被(2016)冀1126执保209号、(2015)故民二初字1335号查封股权信息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在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车武波、李娜名下除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已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法院查封(执行案件六件),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车武波、李娜均无财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至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地了解到,因债务纠纷,公司早就停产了。随后至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址,公司已不存在。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称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早已停业,租用德州嘉年华场地办公,现已人去楼空。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车武波传至法院报告财产,经了解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停产五年了,累计在德州、夏津农商银行的贷款4207万元未还。

德州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在德州农商银行的贷款累计4114万元未还,公司原址没有固定资产,场地系租赁,法人张志国下落不明。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德国用(2008)381号土地使用权。

七、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12月9日将被执行人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车武波、李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市中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德州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依据(2020)鲁1402民初1035号,标的额400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1402执1949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现在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张艳君

审判员 于文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