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8353号之二
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4元,减半收取3462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82元,由原告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防
书记员 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