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瑶民二初字第01057号
原告: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独秀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瑜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