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02民初2779号

原告: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顺九狮水岸C9-102。

法定代表人:郭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何,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员工。

被告:安徽省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0104室。

法定代表人:张贤安

原告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静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6397.7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门窗施工合同。原告于2018年9月进场施工,2018年10月竣工,2018年12月竣工验收,2019年5月30日决算完成,决算金额1184036.78元,被告已支付997000元,欠工程款187036.78元,利息19361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

华纳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日,原告舒静公司与被告华纳公司签订《华纳橡树湾二期1标段铝合金门窗、百叶、栏杆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华纳公司(发包方甲方)将华纳橡树湾项目二期1标段铝合金门窗、百叶、栏杆工程(洋房10#-13#楼)委托原告舒静公司施工,暂定合同总价款为1237779.54元(含税),其中不含税1101623.79元,税金136155.75元;合同工期60个日历天;验收日期的确定以工程验收完成,被告华纳公司颁发验收证明之日为准,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计算价款的5%。其中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第16条载明:“支付和结算…①门窗框、栏杆骨架全部完成,付至该楼栋合同价的30%;②扇、玻璃及压条、五金配件、辅材能安装完成,付至该楼栋合同价的75%;③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及物业办理完成移交手续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5%,开具100%足额增值税占用发票。④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开具结算总价100%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部分第6条载明:“保修金的支付…6.1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剩余保修金数额的50%,发包人将扣除代付维修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保修人。6.2保修金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舒静公司按照约定施工。2018年12月12日,案涉工程通过质量验收。2019年7月19日,原、被告在《工程计算协议书》盖章确认,载明:合同价1237779.54元,结算价1184036.78元,保修金比例5%,保修金59201.84元,保修金返还方式:自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时间为保修期,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28日内支付保修金,双方共同确认本结算,有关债权、债务以本结算金额为准进行清偿。原告舒静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997000元,被告华纳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款187036.78元未付,其中含5%保修金59201.84元。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原告舒静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皖1302民初2779号民事裁定。原告舒静公司为此预缴纳保全费1613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舒静公司与被告华纳公司签订的《华纳橡树湾二期1标段铝合金门窗、百叶、栏杆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舒静公司按照约定为华纳橡树湾项目二期洋房10#-13#楼栋安装铝合金门窗、百叶、栏杆等,被告华纳公司亦应按照约定的节点支付工程款,即2019年7月19日签订《工程计算协议书》完成结算后应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另案涉工程2018年12月12日通过验收,《工程计算协议书》约定“自工程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时间为保修期,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28日内支付保修金”,保修期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保修金返还时间应为2021年1月8日前。原告舒静公司庭审中自认收到工程款997000元,被告华纳公司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127834.94元、保修金59201.84元,合计187036.78元,其应履行继续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舒静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对剩余工程款127834.94元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保修金59201.84元应自2021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036.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27834.94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9201.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保全费1613元,由安徽省华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彦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峻豪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