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2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6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到期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玉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