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子王旗公安局与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4777号
原告:四子王旗公安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晋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喜俊,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790。
法定代表人:宋志敏。
原告四子王旗公安局与被告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子王旗公安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子王旗公安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