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0993号
我院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的原告凌淮北与被告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1)京0111民初1099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需补正,现裁定补正如下:
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2行中的“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之”应为“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5页倒数第1行中的“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之”应为“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审 判 员 朱 乐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周 蕊书 记 员 白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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