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异79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永翔北路9号院A区2号楼西南门中国航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志敏,总经理。
追加被执行人:北京弗雷赛普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815.
法定代表人宋志敏,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北京弗雷赛普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京0111执8440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异议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蒲延红
审判员  杨建平
审判员  张来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