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5632号 申请人: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7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资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雷科技公司)、***、***、北京弗雷赛普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国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弗雷科技公司名下价值3852451.85元的财产。北京国资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国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52451.8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