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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建业商品混凝土厂、山东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23民初2597号 原告:东平县建业商品混凝土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C4QA774,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斑鸠店镇子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0663914M,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中德广场**7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县。 原告东平县建业商品混凝土厂与山东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平县建业商品混凝土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平县建业商品混凝土厂对被告山东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原告东平县建业商品混凝土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