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和谐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市和谐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4353号
原告:滁州市和谐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3938664T。
被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和谐安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也不服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皖1103民初4123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而(2019)皖1103民初4123号案件受理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皖1103民初412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许安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