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5256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5256号
原告: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144337A,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凤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158626927F。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董事长。
原告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5元,由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