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971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971号
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144337A,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镇南村煤矿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毛凤明。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殷炜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2816元,保全费1995元,合计48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 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