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4024号

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镇南村煤矿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144337A。

法定代表人:毛凤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万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晓明

书 记 员 吴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