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恺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231号之一
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144337A,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镇南村煤矿南路**。
法定代表人:毛凤明。
被告:***,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浜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倩云
书 记 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