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1778号之二
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634758944558N,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冻结了被
执行人 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在04090350093000702
4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89.4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
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04×××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07.50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