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

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1778号之二 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634758944558N,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冻结了被 执行人 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在04090350093000702 4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89.4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 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在中国 工商银行04×××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07.50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