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

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1778号之一 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634758944558N,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 商银行04×××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07.5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