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1778号之一
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634758944558N,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
商银行04×××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07.5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