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

某某、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农民,住兴城市。 身份证号:2114811978××××××××。 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758944558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曲阳县津曲石材雕塑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规定,裁定如下: 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