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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侃与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侃与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3
浙*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民初字第1595-1号
原告:黄侃。
委托代理人:***,浙*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6号。
法定代表人:龚健航。
被告: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249号14层14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常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泰峰村。
法定代表人:*腾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常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常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侃撤回对被告杭州联强大厦有限公司、杭州恒茂物业有限公司、杭州常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97元,合计4363元,由原告黄侃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